我在顺德,在公司已工作5年,并在年前签定了无固定期合同,现公司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该如何对我进行赔偿?是否是按工作年限,每年补偿两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也就是10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呢?另外公司告诉我因我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已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所以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要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那么去年佛山市顺德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是多少呢?没有提前通知我解除合同的话,是否应该再多一个月的补偿呢?
您好!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需依从法定理由并经法定程序,否则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需支付赔偿金给劳动者。
如果单位解除你的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需以你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再乘以你的工作年限。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目前我市统计局只公布了2013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356元,即月平均工资为4196元。
据你陈述已在公司工作五年且月工资高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即经济补偿金为4196元/月×3倍×5个月=62940元。如单位属于违法解除,按前述所说的计算方法再乘以两倍就得出赔偿金数额。
由于您并未说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无法判断是否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情形,请您仔细对照。
2015-04-27 10:22: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