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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问题

2023-1-22 9:02:21发布6次查看ip:发布人:
根据《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文件精神,当中涉及到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优惠政策的内容。请问这个加计扣除研究费用的优惠政策适用于什么企业呢?企业在报税的时候如何享受这项优惠政策,以及是否需要到税局办理一些什么相关手续来享受这个优惠政策呢?谢谢!
根据《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规定,不适用税前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即是说除此以外的行业均适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5〕146号)规定,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实行事后备案,即纳税人只需在办理汇算清缴时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办理备案,就可在汇缴时享受。此外,企业应自行留存以下资料以备查: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用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5、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6、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汇总表;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2016-01-05 16: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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