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开始,蓝田水泥厂的老板长期拖欠工人工资,至今还拖欠4个月的工资,就连残疾人士的工资也照拖,那个部门的工人闹,就发那个部门的工资,没闹的就没发,是不是老板上头的关系硬,可以这样子拖欠工人发工资,每天辛苦上班,得来的且是这种结果,让人感到心寒,家里都要揭不开锅了,无良的奸商老板,请有关部门将事实调查清楚,还我们农民工的血汗钱。。。。
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必须按照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至少应每月支付一次。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部发[1994]481号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小林,你好,请携带相关材料到我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电话:0597-3213153;地址:新罗区龙川西路32号,中城办事处旁区人社局二楼)(新罗区人社局于 2015-9-22 17:31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