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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因嗓声太大影响隔壁包厢引发冲突,持酒瓶斗殴

2023-1-8 20:30:29发布5次查看ip:发布人:

朋友聚餐本是件快乐的事情,但因嗓声太大影响隔壁包厢而引发冲突,最终一方被打,一方因打人而买了“大单”。近期,瑞昌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邓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邓某乙、邓某丙、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6月16日晚,被告人邓某甲、朱某某、邓某乙、邓某丙等人在瑞昌市码头镇梁家大院包间内吃饭,觉得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所在的隔壁包厢嗓声太大,便让服务员过去提醒对方,双方因此发生口角。被害人张某甲等人吃完饭准备离开时,又返回去找被告人邓某甲、朱某某、邓某乙等人讨说法,双方见面后再次发生争吵并产生肢体冲突,同在梁家大院另一间包厢内吃饭的被告人程某某见状也上前帮忙。被告人邓某甲、朱某某、邓某乙、邓某丙、程某某在冲突过程中使用啤酒瓶、凳子等物致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张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丙、张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邓某甲于2015年7月5日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程某丁于2015年7月9日,被告人朱某某、邓某丙于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邓某乙于2015年7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五被告人就民事赔偿部分与四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四被害人对五被告人亦予以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朱某某、邓某乙、邓某丙、程某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处罚。被告人朱某某、邓某乙、邓某丙、程某丁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在被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在案发后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中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存在一定的过错,对五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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