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8日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为什么国家己发布施行的规定,佛山社保局还不实行。
您好,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生育保险的规定,我市的生育保险政策将做较大变动,总的来说待遇将提高。《社会保险法》颁布后,从去年开始我局就迅速部署工作,经过多次调研讨论,草拟了我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上报市政府,并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由于国家和省新的生育保险规定还未出台,我市生育保险办法也还未能实施,所以,去年7月1日以后生育的,我们现采取先发放顺产3000元,剖腹产5000元的医疗费用待遇,其他待遇要等省新政策出台后才能实施。待新政策出台后,我市将按照新政策给予报销,另请您密切留意我市生育保险新政策的发布情况。
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是按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并不是指每个月发放2000多元,现阶段未发放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基本工资发放,如实行生育津贴,则津贴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生育津贴拨付金额全额发放到享受人员;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予补足。
2012-08-20 16:4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