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产假期间,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怎么样发放?
休产假期间,公司一定要代付工资吗?如果工资代付工资,会代付多少?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产假期间,公司必须支付工资。
另外《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女职工生育津贴假期计发天数: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42天。(二)享受计划生育津贴假期计发天数: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因计划生育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按照本条第(一)项流产假期计发天数计算。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分娩或终止妊娠时同时施行节育手术,或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假期期间,职工依照生育或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2016-03-05 11:4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