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80年在本村千百年来刺腾茂密的砂墩形成的“中心坝”,经本人艰辛开垦几年,2万多平方米全种了可粗造管理的品种(麻竹),有较高的经济价值,经几年精心管理逐年已收5、6万元。曾在我们上杭工作过为民着想的好县长张志南(现省政府工作)任县长时,号召河边村民“绿化沿河两岸,保持水土流失”,我也受过政府的资金奖励,(除国家需要,本人二话不说应该让出。)我一个残疾人等年老了,对生活有个依靠。
可万万没想到,本村江发金伙同妻兄孔令旗,原非法采沙,没经本人同意就拉帮结派,用黑社会的方式,外村叫了30多人,用威胁、强迫、惨无人道的手段,指示大型铲车强行铲掉我竹林5千多平米,我几人第一时间就投诉了县水利局局长吕东兴(后调龙岩水利局)、水政队黄华庭受理包括相片,第2天来了3人边上看了一眼,说下次要打就打给他。并把手机号码给了我(13850657693),时隔20多天没有作出任何强制措施阻止。我打电话给他问情况,他说(自行解决,我投诉水利局干啥?您们说要国家干部何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知法犯法、不扶正压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8条,请查核实。我在无奈的情况下,只补给40万元。“江发金还承诺无偿提供建房自用砂,水面形成后各一半,1.1万元要付清。”但至今说不付,简直是诈骗。江发金在违法的情况下变本加厉,无法无天,2010至2012年)用2部铲车、1部钩机,日夜加班加点非法采砂,使本人竹林2万多平方米无影无踪。长达2年之久,大面积非法采砂,难道县水利局就不知情,说得过去吗?这不能不排除暗地里有互相勾结和操纵、严重**或股份的疑问。
江发金原大面积非法采砂,已严重破坏了生态,为已谋取暴利,给集体经济已造成2000万以上的流失。给人民群众已造成1500万以上的重大经济损失,还毁耕田挖沙,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4条4项和47条等法律、法规,像江发金这样横行霸道,欺压百姓的违法行为,要求受法律严厉制裁,设法挖出**行踪,追缴非法所得。
江发金又在河中违法围河(筑挡养殖),在河边违法搭建300多平米砖板房,我在5月曾向省厅反映过,省厅也及时批复上杭水利局处理。但水利局叫江发金去了,从而拖了2个月,处理意见中:“江发金承诺2个月内(6月20日至8月20日)自行拆除(挡墙及砖、板房)”。逾期过了快几个月,河内障碍物仍安然无恙,县水利局又没有强制执行拆除措施,上推下,下推上,还不是不了了之,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同时也是“保护伞”在作怪,对法律、法规的践踏。
为此,恳求中央人民政府引起高度重视并严肃处理。排除地、县、乡“保护伞”干扰,按法律、法规,一查到底,使不法分子绳之于法。按国家河道管理条例第4章第36条强制拆除河内一切违法障碍及电杆柱,恢复原来河面,追缴没收非法所得,置于罪款。使欺压百姓的不法分子给予严厉打击,并承诺事一一兑清,为人民群众声张正义、扶正压邪,同时也维护了法律法规的尊严!
您好,由于您在您的诉求件中未明确表示您所在乡镇的名称,我们无法为您批转此诉求件,建议您直接向所在乡镇反映,或者标明所在乡镇名称重新提交诉求,感谢您对12345政务服务平台的理解和支持。 (上杭县网络中心于 2014-10-22 10:08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