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您在网上提及的(2011)佛中法刑一终字第225号案属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宜在网上针对您就该案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有关该案件具体情况,请您直接致电0757-82631449咨询承办法官。
请提供“不宜在网上针对您就该案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如下:
一、 是否法官,不知道这个法律规定http://baike.baidu.com/view/544184.htm?
二、 是否法官已将四十一个疑点合理合法书面纸质回复了申诉人,所以不宜不宜在网上针对该案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有关案件具体情况,请您直接致电承办法官,以便跟进案情。
谢谢
2011年12月23日
[本帖最后由 fszjfylhq 于 2011-12-23 10:04:43 编辑]
2011-12-22 15:04: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