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是平湖市乍浦镇港区滨海之星二期商品房买家,在销售人员的诱惑下(用虚假广告国实力国企长运集团开发的房子事实开放商民企浙江长运鑫龙置业有限公司)在11月19日订购滨海之星二期期房,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下定金2万。5幢3单元603室,当时销售人员只说70年的产权有商品房预售证,隐瞒事实违规销售,把小产权房说成大产权房出售。把期房当做商品房销售,违规操作。(5#、8#、12#房子都在打底却要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嘉兴市或平湖市房地产管理处官网上根本没有商品房预售证告示。10月9号我与开发商陈经理多次协商未果,某经理说话蛮横无理地说:“你怀疑我的商品预售证是假的哪去告吧”。在开放商无法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提下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商品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2016年12月29日开放商发一份通知函已超过签订合同为由将没有2万定金。请市管理部门核实申明大意,退定金(贰万)。622892000103671311上海银行卡余菁菁,电话18964985546 姓名:余菁菁身份证号码:310107196101240821售楼处电话0573-85311888 开放商:嘉兴长运鑫龙置业有限公司。销售地市平湖市乍浦镇天妃路530号
经港区规划建设局调查,与滨海之星开发商沟通之后,对方明确表示不愿意退还余女士您的定金。规划建设局建议您走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规划建设局工作人员已和您电话联系,告知这一情况,并对您提出的问题做了明确解答)
港区规划建设局 2017/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