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屿区公安分局,请问:一,农村户籍分户需要什么条件?二,是否达到国家法定结婚年龄就可以同子女分户?三,分户需要哪些程序及哪些证件?谢谢!
林光熙:
您好!您的来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了解,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第十五条规定 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结婚证》;
(二)《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三)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不含夫妻间确权);
(四)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不含夫妻间确权)。
分户时,符合下列关系之一的,原户内成员应当分在同一户内:
(一)夫妻;
(二)未婚子女及其父母。
父母仅一方在原户内的,其未婚子女应当与原户内的一方分在同一户内;父母离婚要求分户经核准的,其未成年子女应当与抚养方分在同一户内,成年子女由本人自行决定,但已婚子女夫妻原在同一户内的,应当分在同一户内。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秀屿区公安分局于 2016-3-24 14:47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