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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 小伙伴们都做到了吗!

2022-12-20 18:32:21发布4次查看ip:发布人:

2015年10月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南昌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为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十二条关于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将法规草案文本全文公布,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草案文本自公布之日起至11月12日,全市各级组织、各单位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所属单位和干部职工的意见,并将意见收集汇总后,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将意见邮寄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通信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雄州路199号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330038)
联系电话:83885064 电子邮箱:ncrdfgw@163.com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15年11月2日
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规划城乡道路,合理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通行能力,规划设置停车场地,为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通行、停放创造条件。
第六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和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和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城乡规划、价格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的规章制度,积极开展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指导、服务工作,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价格等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事项。
第二章 生产、销售
第九条 在本市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纳入省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省产品目录)。市工业和信息化、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省产品目录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当在生产前将拟生产的产品品牌、型号、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书面告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必要时,可以进行抽查。
已经纳入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发生变更的,生产企业可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调整产品目录。
禁止生产、销售与省产品目录的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有效的省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所售电动自行车已纳入省产品目录,符合本市登记条件;销售时,应当主动向消费者告知所售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
消费者因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纳入省产品目录无法在本市登记的,可以依法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在电动自行车上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行为;
(三)在电动自行车上搭篷、安装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行为。
禁止销售、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不得随意将废旧电池交给无处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者或者其他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纳入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居住证)或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有效的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证明车辆合法来历的证明;
(三)车辆出厂的合格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当场发放非机动车号牌和登记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新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持购车证明在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临时通行。
第十六条 已经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该车辆号牌和登记证,到原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上门服务、简化办理程序等方式,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驾驶已经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随车携带登记证,并按照规定在指定部位安装非机动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的号牌和登记证。禁止使用其他非机动车号牌和登记证。
第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登记证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对需要补领登记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补发登记证;对需要补领或者换领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发或者换发号牌。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的信息进行采集,并实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应当对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申请人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第四章 道路通行
第二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年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电动自行车的制动器、车铃、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性能良好,制动器失效的,应当下车推行;
(二)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三)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四)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原则,不得逆向行驶。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五)时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速要求;
(六)设有转向灯的,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
(七)不得牵引动物;
(八)不得酒后驾驶;
(九)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十)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十一)载物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十二) 不得从事载客营运活动;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没有规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
电动自行车停放地点,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规划等部门和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地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撤除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地。
车站、码头等客流量大的站点,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其管理者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非机动车停放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地,由其管理者组织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市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倡导驾驶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生产、销售未纳入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驾驶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扣押车辆,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未随车携带登记证的,处二十元罚款;
(三)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扣押车辆,处五十元罚款;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登记证的,以及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和登记证的,收缴牌证,扣押车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三十元罚款;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载客营运的,扣押车辆,处三千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监督管理职责;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不予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予以登记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的;
(五)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驾驶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三轮车从事载客营运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www.nc.gov.cn/xwzx/tzgg/201511/t20151103_787665.htm

如此高大尚的条例,我在步行呀

小伙伴们!你们怎么看?

考虑考虑老百姓的出行吧,不要一心想着从老百姓身上寻找赚钱门路

那我刚买不久的那车子岂不是要放家里睡觉了。

都遵守交规不就完了,无规矩不成方圆。都想着乱来。死的还是自己

好,早就应该出台管理方法,电动车太乱了,重罚,重罚,乱来就重罚,特别是一些改装的电动车,跑得比汽车还快,又没有声音,喇叭还是气喇叭,一按吓死人。
再希望要强行电动车买强险,第三责任险。 这样对小车,正规电动车都公平,谁也不缺一年几十块保险钱。

管管出租车司机吧,路中间停车成常态

洒家能说某天下班开车60码
居然被一辆没戴头盔的改装电动车超车了么??
还有就是这条例通篇连个定性的标准都没有
比如时速不得超过多少总重不得超过多少 电机功率不得超过多少否则按照机动车处理之类
光想着罚款 尼玛电动车酒驾才罚款30???? 戴头盔居然是倡导而不是强制??
还有建议购买第三者保险就是句废话 反倒在一些装雨棚 加装儿童座位的末端细节上一刀切
(顺路问一句 电瓶外头那个铁甲算私自更改外观么???)
最后 依旧没有相关责任划分细则
电动车逆行闯红灯等违章造成与机动车事故的 依然不用负责
机动车依旧倒霉电动车依旧可以有恃无恐横冲直撞

又是一些不骑电动车的人出的规定

要花大量人力财力 不知道官老爷会吗

花这么大量人力财力 ,制约节能电动自行车,无语。

公交太少,路线太乱,管理太宽。

有钱的去买四个轮帮GJ多烧税 ,没钱的直接改公交吧

要完全按照条例实施,还真不是那么简单,上百万辆电动车的管理,这工程不是一般的大,光人力就捉襟见肘,如果为达到效果又去招聘社会上的临时工的话,临时工的管理又是个问题,难免又会出新的问题

现在公交都逼得不知道怎么走,三天两改的改线路,都改面包车(微公交)了!四个轮子的都改收藏车(大部分时间停车库)了!

电动车已成为南昌市民生活必需品,而且环保不占用马路。登记根本没屁用,被偷等也根本找不回。南昌市人大多此一举,限制市民出行,到是跟有关部门罚款搞出个依据来。省政府也搞了电动车管理规定,没什么用。请南昌市人大省省力吧。

这是把老百姓往死里逼啊,以后只能步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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