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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在职职工休假期间死亡问题

2022-12-20 4:25:44发布5次查看ip:发布人:
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您好,我企业有一名社保在职职工,其休病假期间(共休假1个多月)到医院检查发现是肝硬化晚期并于医院去世,现其子女要求我企业支付其直系亲属赡养费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根据社会保险法我企业是否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呢?谢谢。
您好!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因此,如果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职工参加了社会保险,按目前规定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抚恤金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目前社保支付丧葬补助费3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3个月工资),企业只需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6个月工资)。
2014-07-21 08:5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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