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徇私枉法,致公民冤案,破书难竹
2022-12-20 3:40:50发布5次查看ip:发布人:
含冤人:许双全,男,汉族,54岁,原系平昌县第二建筑公司工人,现不知为何身份?
事由:不服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巴中民终字第688号民事判决,诉求法院撤销原判决,依法恢复许双全的职工身份,和完善许双全的养老保险。
事实及理由:许双全于1980年按照国家政策顶班经平昌县劳动局招工,被安排到平昌县第二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司)当工人,许双全在二建司上班期间,遵章守纪,无违纪违法记录。八十年代末期,由于二建司经营状况不佳,二建司不能给单位职工完全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许双全和其他职工一样,和该公司保留劳动关系,下岗自谋职业。二建司也未给许双全办理养老保险。于2007年10月16日二建司作出了关于不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实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凡是公司职工,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必须于2007年11月底以前完善社会养老保险,逾期不理,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其后果和责任由本人全部负责。同时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此决定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备查。但未给职工送达。由于2008年地震国家政策特困企业欠缴养老保险未交的可免交,二建司又作出以2007年10月未参加养老保险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基础上加上“2008年地震影响,对未参保人员进行统筹部分解决,只缴纳个人部分,公司再次决定对不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责任自负,同时解除劳动合同”等内容再次作出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实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告之了许双全,当时许双全因家中无钱也未办理。2008年12月20日二建司决定解除与许双全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作出平二建(2008)第9号关于解除许双全劳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发给了各股室,工程队,许双全也在通知内。2010年10月许双全有事去找二建司,二建司才告知自己已经被二建司解除了与许双全劳动合同关系。此后,许双全一直找二建司和相关单位解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事宜,却遭二建司拒绝。我在相关组织解决未果的情况下,于2015年4月20日向平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法定申诉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许双全于2015年4月21日向平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对许双全本人应享有的职工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等待遇由二建司具体落实。于2015年9月26日一审作出判决,许双全于二建司的劳动关系存在,由二建司完善许双全的社会养老保险。2015年10月29日,由于二建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而许双全并未收到巴中中院的传票,巴中市中级法院却是提前一两天以电话的形式通知许双全开庭,于2016年3月4日二审判决只是肯定了一审的案件的事实,但不主持公道.徇私枉法,却说适用错了法律。驳回了许双全的所有请求。现在,就因你中院一句话,连许双全的合法身份都没有了,请问贵院迄今为止许双全的是何身份?安于何处?许双全还是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吗?还有没有一个合格公民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如果“苍天”有眼,请还给许双全一个合法身份,现请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许双全的身份问题给予关注和作为。
含冤人:许双全
联系电话:13308294459
15102885677
2016年4月22日
破书难竹是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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