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赵光富于12月7号在省平台上虞区信访局版块写信,标题:上虞司法局为什么到死不肯承认,查询码88261674057381029180,于次日收到上虞信访局直接回复。现根据该回复建议,我赵光富把7月13号那封信再次重发,标题:要求上虞司法局提供不再受理法律依据,查询码88051684981424977712,全文如下:本人于6月28号发往绍兴市長信箱,信件编号SZXX2016062861853,QC369146,标题:上虞司法局,我警告你们。于近日收到网上答复。该答复内容敷衍了事,全文区区50个字,且根本仍旧是恶意避谈7个老问题。其实它实在拿不出针对这7个老问题的任何证据。且捏造事实,混淆视线。说什么与我本人签订了《协议书》等,那么上虞司法局睁开你们的犬眼去查一查,本人与你们作为协议双方的当事人的所谓《协议书》在哪里?有本事拿出来!很明显这又是你们的一计毒计!看来你们真的是不见棺材不落泪!以前(6年来)你们一直拿省厅,绍局来吓唬,欺骗本人,现在你们拿这个根本不存在的所谓《协议书》还要再来欺骗。本人很奇怪,这次的答复怎么省厅,绍兴司法局的2块挡箭牌不抬出来了?是不是你们在如此高压形势下抬不动了?还是无牌可抬了?故你们黔驴技穷,利用国家机器枉法作出行政行为,不再受理。为此本人要求你们提供不再受理法律依据!另,这是我多次再三要求上虞司法局解释7个老问题而发往绍兴市長信箱的第20封信件。(全文完)综合我赵光富6年来的信访情况,本人断定上虞司法局对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的代理过错行为有包屁隐瞒事实,为此恳请上虞信访局予以查实。
赵光富: 你于2016年12月12日在网上信访所反映的事项现答复如下: 经双方协商,你已于2012年1月21日自愿与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再次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你也作出息访承诺。2013年6月,经上虞区政法委协调,也再次对你进行了补偿,你又作出息访承诺,并签订息访承诺书。(你在息访承诺书中承诺从此不再对经济补偿金纠纷诉讼全过程所涉及的人与事进行信访、上访、投诉。如有违反,本人愿意交还先后三次补助金)。你所称的“7个问题”,已于2012年3月向你进行解释,你个人表示理解。 你所反映的信访事宜,已由浙江省司法厅“浙司办函2011[107]号”答复,绍兴市司法局于2011年2月、2012年5月两次向你明确说明。 你所反映的事项,之前已多次答复。 如果你有新的证据证明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的代理行为给你造成损失,建议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1、2012年协议书2、2012年承诺书3、2013年承诺书 上虞区司法局 2016年12月27日
上虞区司法局 2016/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