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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贵中心秉承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认真回答群众的问题,而不要用以往根本就没有解答清楚的所谓问题答案来继续忽悠办事群众!

2022-6-30 23:24:43发布2次查看ip:发布人:
婚前买房,为何婚后另一方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来共同还贷?!!
原帖地址:
http://wz.foshan.gov.cn/viewthread.jsp?tid=112056
http://wz.foshan.gov.cn/viewthread.jsp?tid=110294
http://wz.foshan.gov.cn/viewthread.jsp?tid=110850
不要再来说我是重复发帖!!!不要再说这些问题你们已经回答过!!!
重复发帖是因为你们根本就没有正视我和其他有相同遭遇的群众提出的问题!贵中心也会说,此前有很多的群众已经发帖问过这个问题,但是为什么大家还是持续的发帖继续问?!是因为你们的回答根本是答非所问!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条文,是没有法律依据自行制定框架来左右群众合法提取自己的公积金的!
现再再次重申我提出的问题!请贵中心务必逐条认真解答!!!
1、同样的一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何单单佛山市的解读和其他的城市都不一样?
2、为何佛山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在2014年5月1日后不允许提取,之前一直都可以?
3、如果说是依法办事,请问2014年5月1日前依的法和5月1日后依的法有变更吗?
4、说“不是婚姻存续期获得的房产,无法确认夫妻共有”,关于这个问题,很久之前已经有群众解答过,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是不能简单的通过结婚证领取时间来划分的,只要夫妻双方有约定就应该以约定的内容为优先。贵中心对此有异议么?
如果贵中心继续这样忽悠大家提出的问题,一意孤行!那请告知你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上级投诉单位,我只能是向上一级单位去寻求说法,不排除通过直接向人大领导和纪委领导等反映贵中心形式主义的作风问题,同时追究背后一手遮天制定这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办事政策的人的责任!
我说得到就做得到,我就不相信你们这么厉害,真的可以一手遮天,谁都管不了你们了!
请贵中心严肃对待这个事情!不要用所谓的只是一小部分人的事情就可以恣意妄为!何况这影响到的,根本不是你们自认为的一小部分人!而是非常大的一个群体!!


你所问的问题,在你引用的帖子里已有答案,我们也在以下帖子多次回复过相同的问题,请认真查看:
1、http://wz.foshan.gov.cn/viewthread.jsp?tid=96141;
2、http://wz.foshan.gov.cn/viewthread.jsp?tid=98252;
3、http://wz.foshan.gov.cn/viewthread.jsp?tid=97375;
4、http://wz.foshan.gov.cn/viewthread.jsp?tid=97397;
5、http://wz.foshan.gov.cn/viewthread.jsp?tid=97877。
如果你认为你是持有产权的购房人,请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提供有法定效力的证件,不能以各种藉口凭个人主张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抗国家不动产登记制度。
2014-12-16 17: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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