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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交通法规与市交警支队宣教科长陈昭惠商榷

2022-5-14 15:11:08发布8次查看ip:发布人:
2015年3月30日《丽水日报》第3版“新闻调查”栏目《今天,你安全文明出行了吗?—市民交通陋习调查》一文中有这样一段话: “陈昭惠介绍,2013年以来,我市对城市交通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了严管,诸如非机动车、行人闯红灯,行人过街不走斑马线等陋习相比以往有了较大改观,市民交通守法率也有了大幅度提升。   就机动车过斑马线不礼让行人问题,他表示,目前,我市大多数的机动车驾驶员并没有礼让行人的意识,而且也缺乏相关的法律条文支撑。” 问: 机动车过斑马线要礼让行人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处罚标准的,而不是陈昭惠说的“……,而且也缺乏相关的法律条文支撑。” 法律依据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七)条: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3、浙江省公安厅对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附件2第三.(七)条的,有相应的罚款标准。 以上法律条文和处罚标准的依据,为什么作为一个市交警支队宣教科长的陈昭惠,却能视而不见? 是不懂法还是懂法不作为? (注:无需联系本人。)
丽水市交警支队回复 2015-04-01 14:59 楼主您好,您对于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值得我们大家学习。 关于您指出的这一问题,是由于记者在采访时误解所致。当时,陈昭惠就车让人问题向记者表述内容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避让。但一是丽水的驾驶人还没有广泛形成这样的意识;二是目前丽水针对这类违法行为还只能采取警力现场处罚的方式,力度相对较为薄弱;三是根据丽水道路的实际,我们不仅需要车让人,更需要车、人相互礼让。” 新闻调查出来后,我们也已经发现了这一问题,并就此与日报记者叶江进行了沟通。叶江表示,如您或其他读者仍需求证,可直接电话与其联系:18657832161。 当然,作为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我们每个人都应当不断坚持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做到依法履职,公正执法,我们欢迎广大市民对我市公安交管工作的监督,这也将促进我们工作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2015年3月30日《丽水日报》第3版“新闻调查”栏目《今天,你安全文明出行了吗?—市民交通陋习调查》一文中有这样一段话: “陈昭惠介绍,2013年以来,我市对城市交通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了严管,诸如非机动车、行人闯红灯,行人过街不走斑马线等陋习相比以往有了较大改观,市民交通守法率也有了大幅度提升。   就机动车过斑马线不礼让行人问题,他表示,目前,我市大多数的机动车驾驶员并没有礼让行人的意识,而且也缺乏相关的法律条文支撑。” 问: 机动车过斑马线要礼让行人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处罚标准的,而不是陈昭惠说的“……,而且也缺乏相关的法律条文支撑。” 法律依据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七)条: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3、浙江省公安厅对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附件2第三.(七)条的,有相应的罚款标准。 以上法律条文和处罚标准的依据,为什么作为一个市交警支队宣教科长的陈昭惠,却能视而不见? 是不懂法还是懂法不作为? (注:无需联系本人。)
楼主,您好!您发的帖文已转交给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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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l:lol:lol:lol:lol:lol:lol:lol: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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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应该是报纸记者没弄清楚就些了吧.作为一个交警,不会这么明目张胆的说这种没有逻辑的话吧.
;P;P;P you can~
为楼主的较真叫好:victory:
楼主您好,我是这篇稿子的作者,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在此,我首先对文章中出现的误解内容表示歉意。当时据陈昭惠所述,机动车违反礼让行人的相关规定,存在执法难,取证难的问题,而且根据现有的国情和市情,彻底实现真正的机动车礼让行人在实施过程中非常困难。比如咱们市区括苍路,中心医院正门口的人行横道,并未设置信号灯,而且这个路段机动车和行人往来频繁,如果完全按照机动车礼让行人的规定实施,很容易造成交通拥堵。 再次对楼主表示由衷歉意,也希望您对丽水日报继续关注和支持,这也是我们进步的动力。如楼主还有疑问,可以致电18657832161,我会就所了解的情况对您作出详细解释。 此外,也为此次事件对陈昭惠科长带来的不便和影响表示歉意。
为大家的较真叫好,丽水会更美丽
恩,态度诚恳,是个好孩子:lol
建议报社记者在发稿前将稿件发给受访者审校过,能够达到:一是确保稿件的真实性;二是降低稿件的差错率;三是规范采编的程序;四是建立相互监督机制;五是最终对读者负责。
不错,出了问题,大家都积极面对,这个让老百姓放心,有希望,丽水真棒
谢谢,您的意见我会积极采纳,丽水日报需要楼主和您这样的读者,这会让我们记者少犯错,不犯错,提升自身乃至整体的采编水平,谢谢。
呵呵。互相礼让最好
这个帖子真的让我看服了,首先要赞楼主,楼主对事情认真的态度,其次要赞交警网络发言人,发生问题了不逃避正视公开回答,第三要赞记者,知错就改再接再厉,最后要赞问政直通车这个平台,如果没这个平台,真的看不到这样的好帖子。
我只能说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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