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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电子商务进农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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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县商务局县财政局《黄梅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11-23 评论 (0条)
梅政办发〔2016〕111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县商务局县财政局《黄梅县电子商务
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龙感湖保护区,小池滨江新区,黄梅经济开发区,五祖寺-挪步园风景名胜区:
县商务局、县财政局《黄梅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0日
黄梅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黄梅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通知》(财办建〔2015〕60号)和湖北省商务厅办公室、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下发《2015年度湖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商办发〔2015〕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安排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试点专项资金2000万元,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安排配套资金1000万元。以上资金专项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是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扶持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内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及县财政配套的电子商务专项资金。
中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在以下方面:
(一)县电子商务公共中心建设及运营,项目资金550万元
1、支持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场地建设,包括建设农村电商运营中心、建设电商企业创业孵化区域等,具体费用包括装饰装修、设计费用、招标费用、购置各种办公设备及园区水电网费等,补贴总额不超过230万元。
2、支持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企业进行运营管理。受委托企业应配备专职服务人员,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主要提供基础公益性服务和特色微利性服务,具备为我县企业、网商、服务商开展电子商务提供政策咨询、人员培训、孵化支撑等功能,提供电子商务服务解决方案,提供电子商务服务资源与本地对接,为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一站式服务。购买服务费用补贴每年不超过160万元。计划补贴2年,总金额不超过320万元。
(二)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及电商扶贫,项目资金250万元
1、建设县电商培训中心,支持开展各项电商培训;
在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电商培训中心,含装修、办公设施、培训设备及其他硬件等。选择具备电子商务培训资质的承办主体承担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培训工作,培训承办主体将培训方案报县商务局研究同意后,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组织培训,根据培训规模、培训时间、培训效果等要素,对培训承办主体给予补助,单次培训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两年内,计划补贴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通过电商创业或就业,直接或间接带动贫困户脱贫的电商企业或个体网商,按照县电商扶贫政策要求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农村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项目资金450万元
1、通过租赁等方式建设县级仓储物流配送中心,租金、水电网、日常维护管理等费用支持,三年不超过80万元。
2、支持邮政、快递企业、电商企业及其他服务商牵头整合全县物流资源,建设服务农村的公益性仓储分拣物流运营中心,升级改造乡村快递配送站点,建立开放、透明、共享的物流信息数据应用平台,补充购置车辆等设施设备,开辟城区到乡村的快递配送线路及网点,补贴县域内网购网销快递邮件(或邮路),解决城区到农村物流“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对建设服务农村的公益性仓储分拣物流运营中心、物流信息数据公共平台、乡村快递配送网点,以及购置专用配送车辆、县域内电商网货配送给予补贴,计划补贴金额不超过370万元。
(四)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体系建设,项目资金130万元
1、支持有关部门或承办相关工作任务的企业购置有关环境监测、影像采集、网络传输、品控检测等设备,构建农特产品追溯平台数据库,解决农特产品上线销售的前置障碍。对农产品溯源体系项目建设给予全额补贴。计划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农产品品牌培育。围绕农产品流通标准化、品牌化和质量品控,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以及QS认证,开展农特产品分级、初深加工、包装、商标注册、品牌打造等建设,重点支持1-2类农特产品品牌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单个项目补贴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打造1-2个区域农特产品电商公共品牌,对区域公共品牌设计、包装策划、推广等给予全额补贴,总计补贴资金不超过80万元。
(五)农村电子商务营销体系建设,项目资金100万元
1、支持建设黄梅县特色产品020展示展销中心(线下展示馆),项目资金70万元。在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黄梅县特色产品020展销中心,含装修、展示柜、经营设施及其他硬件,计划补贴资金不超过70万元。
2、支持建设黄梅县第三方电商平台地方馆(线上馆),项目资金30万元。鼓励和支持电商企业与第三方电商平台合作建设黄梅特色馆,做好营销策划和资源对接,发挥引导和示范效应,对平台地方馆建设和运营费用予以补贴,计划补贴总资金不超过30万元
(六)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项目资金420万元
充分利用邮政、万村千乡等现有资源改造建设村电商服务站点,全县两年内建成320个左右村级电商服务站点。村级服务站点设备包含电脑、电视、网络设备、货架、电脑桌、统一招牌、制度牌和logo,村级服务点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站点具有相应的物流中转功能,每家村级服务站点建设费用补助不超过1万元。农村淘宝项目按照阿里巴巴集团与县政府签订协议执行。一个行政村建设服务站点原则上不超过一家,已有企业服务站点的,可以考虑合并建设。村原则上要求服务站点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网络年交易额不低于2.4万元。每年补助运营费用2000元,运营费用连续补助2年。计划补贴金额不超过420万元。
(七)农村电子商务规划和宣传推广,项目资金100万元
支持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研究,委托相关机构制定本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开展形式多样的电子商务政策和示范县创建工作宣传,鼓励创建电子商务示范乡镇、示范村,开展电子商务调研活动,营造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良好氛围。对农村电子商务研究、农村电子商务规划和宣传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承办企业、或电商协会等开展县域电子商务展会、电商创业大赛、农村电商发展论坛等大型宣传推广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每次活动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对政府开展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宣传如大型户外招牌、墙体广告等,给予相应补贴。对积极参加政府部门推荐或组织的网货展销会、网商对接会等电子商务专业展会活动的,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和参展人员的交通费、食宿费给予补贴。其中,参加县外省内展会的企业补贴不超过3000元/场次,参加省外展会的企业补贴不超过5000元/场次。计划补贴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县级财政配套项目资金1000万元主要支持在以下方面:
(一)支持电商产业园区及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场地建设,最高超过650万元。
(二)支持电商产业园及县级电子商务公共中心装修装饰(除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剩余部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其他电子商务发展需要支持的事项50万元。
第三章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商务局为项目实施的业务主管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具体工作方案;
(二)提出预算初步建议;
(三)确定专项资金具体支持项目,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四)会同县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七条县财政局为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范围和资金额度;
(二)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
(三)审核确定专项资金具体扶助项目;
(四)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五)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做出处理;
(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第八条县商务局、县财政局提出的资金安排方案报县政府审议通过后,应在黄梅政府网等政府媒介向社会公示,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县商务局、县财政局按照综合示范项目规定和程序,确定项目资金使用方式、支持标准和项目实施程序,严格按照项目化管理方式执行,采取竞争性谈判、招投标、公开招商、政府签约合作及县政府会议集体决议等方式确定项目承办主体。
第四章项目资金拨付审批程序
第十条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相关要求,结合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建设的需要,县商务局、财政局拟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实施。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企业、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后,向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对建设性项目资金可采取预拨付方式拨付资金:工程开工时,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可拨付30%工程款;项目实施中,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及项目实施进度可再预拨付资金,拨付比例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50%;工程竣工后,凭竣工验收备案证、工程资料、第三方审计报告和相关合同约定,扣除已拨付款项,据实拨付工程余款。
第十二条对补助性项目资金,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在总体资金安排计划范围内,实行“一事一批”办法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资金拨付由县商务局根据本办法和项目进展,向县财政部门提出拨付申请,并附相关合同及项目清单;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依照我县现行资金拨付办法,报县政府审批,并根据审批意见将款项直拨项目单位。
第五章 项目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业务主管部门县商务局和资金主管部门县财政局,要对项目申报程序和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保证公平、公开、公正。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将追缴收回支持资金,取消申请专项资金资格。
第十六条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县商务局、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保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十八条县商务局、财政局要对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绩效评估,对发现不规范行为进行限期责令整改。
第十九条县商务局、财政局负责建立建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主要支持2015年10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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