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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卖假茅台 被判双倍赔偿

2021-10-13 7:30:23发布19次查看ip:发布人:
2015年1月,陈某在吴某经营的超市购买了13瓶茅台酒,并支付了13354元的货款。陈某饮用后感觉味道不对,遂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并将13瓶茅台酒提供检验。当地工商部门到吴某超市内又提取到1瓶作为样品的茅台酒,连同陈某提供的13瓶茅台酒,均送至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结论为该14瓶茅台酒均系假冒产品。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退还货款13354元并承担双倍赔偿责任。诉讼过程中,陈某提供了加盖吴某超市印章的收据一份,用以证明13瓶茅台酒系从吴某超市购买。吴某否认开具过收据,并否认陈某送检的茅台酒是从其超市购买,但表示无法提供其超市出售的茅台酒的进货资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对于其卖给陈某的茅台酒不是经鉴定确认的假冒茅台酒应当承担举证义务。现其既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卖给陈某的茅台酒不是经鉴定确认的假冒茅台酒,又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出售茅台酒的进货渠道,且工商部门从其超市内提取的茅台酒样品经鉴定亦属于假冒产品,故可以认定吴某出售给陈某的茅台酒确系假冒产品。吴某向陈某出售以假充真的茅台酒,构成欺诈行为。遂判决吴某退还陈某货款13354元,并增加赔偿损失13354元。
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本案中,首先,陈某提供了加盖吴某超市印章的收据,证明与吴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次,陈某提供了鉴定结论,证明茅台酒为假冒的主张;再者,工商部门从吴某超市提取的茅台酒经鉴定均为假酒。陈某提供的证据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陈某关于所持假冒茅台酒是从吴某超市购买的主张初步成立。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吴某,吴某既然否认陈某所购茅台酒为假酒,又否认陈某持有的茅台酒系从其超市购买,对此,吴某理应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吴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甚至无法提供茅台酒的进货渠道,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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