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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称在全民直播连麦中“被黑” 起诉网络用户获赔10万

2020-7-3 19:54:03发布21次查看ip:发布人:
  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11日电 据北京海淀法院网11日消息,因认为网络用户陈某某在“全民直播”连麦以及微博发文中对其进行侮辱、诽谤,网络用户王某通过微博对直播内容进行文字传播,知名艺人吴亦凡将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陈某某、王某诉至法院。据悉,新浪微博的运营主体即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陈某某和王某刊登致歉声明,并合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北京海淀法院网截图 原告吴亦凡诉称,2017年12月16日,其发现被告王某在微博账号中发布了标题为《帝师直播实锤赵**:赚钱就走 永不嫁卢**说吴亦凡 李**》的文章,并在文中公然散播“流量小鲜肉吴亦凡约粉还假装谈恋爱”等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的内容。经查,上述侮辱、诽谤内容源于陈某某在“全民直播”平台上的所谓“爆料”。2017年12月15日晚,陈某某在“全民直播”平台上与昵称为“帝*”的直播用户连麦时,公然宣称“娱乐圆的小鲜肉都一个b样,就知道*粉”等,故意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并在其个人微博账号“你的傻狐帝”中发布微博称“我也发誓我说过的话都是赵**亲口所说,如有撒谎天打雷劈”,进一步以肯定口吻加深以上侮辱、诽谤言论的误导性。此等言论一经播出,即引发不明真相的社会公众对原告产生误解与质疑,明显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犯。
  根据公证取证录像显示,涉案直播内容观看人数为578.2万,影响极其严重、恶劣。而王某未向原告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故意转发陈某某上述具有侮辱、诽谤性质的言论,构成共同侵权。另查明,微梦公司系向陈某某、王某提供网络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二被告的涉案微博账号具有管理权限及管理职责,故起诉要求微梦公司删除相关侵权微博,陈某某、王某向吴亦凡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支出75万元。
  被告陈某某未到庭应诉及提交书面答辩材料。被告王某未到庭应诉,庭前向法院寄送手写信函一份,内容载有:“我在2017年12月16号用昵称的个人微博帐号上,因年少无知,在没有向原告吴亦凡先生核实信息的真实性的情况下,转发了陈某某2017年12月15号的直播,对吴亦凡先生的名誉造成了伤害,我对此表示深深的歉意,恳求吴亦凡先生的原谅。”
  被告微梦公司辩称,公司作为微博平台的经营者,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属于提供空间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微博内容是用户所发布,并非位于微博平台的显著位置,公司对涉案内容也并未进行过任何编辑、整理或推荐,对涉案内容的存在并不知晓。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发现涉案内容已被用户自己删除。此后也根据法院的调查函及时、完整地披露了微博用户的身份信息,故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众人物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众的特点,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相对广泛的影响力,其向社会公众传播的言谈举止、行为事迹会对社会公众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社会公众知情权利面前,公众人物相应的人格权受到限制。但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利限制并非没有限度,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应依法受到保护。
  法院认为,陈某某在直播连麦中发布的关于吴亦凡的评论内容用语粗鄙,并引她人言论自证,但均为单方口头陈述,在缺乏证据佐证情况下,意在对吴亦凡名誉进行恶意贬损、侮辱。当日直播观看人数达578.2万,引发了诸多第三方账号的转播以及大量网友关于原告的不当误解,侵害了吴亦凡的名誉权。吴亦凡有权要求陈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吴亦凡当庭撤回对微梦公司的诉请内容。最后,法院判决陈某某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吴亦凡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8万元;王某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吴亦凡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2万元。(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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