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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公开这8大步骤,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2019-8-20 3:05:47发布17次查看ip: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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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谢天泽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在明律师曾多次向大家介绍“两公告一登记”环节。“两公告”即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农民朋友将在公告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实践中,它最直观的呈现给农民朋友的,就是贴在醒目位置的纸质通知,以及电子公示栏中滚动的文字。不过,农村征地过程中应当告知农民朋友的,可不止这两项。告知、公示征地相关事宜,保障农民朋友的知情权,是征收方的法定职责。本文,在明律师将与你共同探寻,那些征地过程中应当告知、公示的事项。
一、拟征地情况告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并不是获得法定层级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才开始的。告知农民征地相关情况也是如此。根据自然资源部的规范性文件,实践中的征地工作可以简化实施批后程序,这就使得征地报批前程序更为重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农民朋友首先见到的应当是征地告知书。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和范围、补偿标准与安置途径、开展土地调查的安排、听证权利等事项在拟征地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民。
大家要注意的是,如果征收方在征地报批前告知了拟征地情况,那么从见到告知书的那一刻起,就严禁实施抢种、抢建等行为,否则将不予补偿。
二、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将拟征地情况告知农民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按告知的安排组织征地调查,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调查。调查的结果,应当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调查结果得到农民确认后,还要在村公示栏、政府网站等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征地勘测调查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登记表、土地勘测定界图等能够证明拟征土地现状的文件。
调查结果关系到农民朋友的补偿,所以拟征土地调查结果也是非常重要的公示事项。
三、公开听证通知书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朋友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在征地报批前,如果你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土地调查结果等事项存在异议,就可以及时申请听证。申请时,农民朋友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
收到申请并审核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四)当事人、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五)注意事项。
该通知书应当在组织听证7个工作日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开,以便农户参加听证会。
四、公开听证相关材料听证会结束后,负责组织听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示栏、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听证相关材料。包括听证笔录、听证纪要、听证处理意见等。主要应当反映出农民针对补偿安置事宜的意见、建议、疑问,以及征收方给出的解决办法、处理意见。
听证会现场产生的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员、记录员、参加人当场确认无误或补正,当场签字或盖章。大家如果对听证产生的文件内容有异议,一定要当场核对并向工作人员提出。
五、征地补偿登记情况公示在征地报批前,可以前置开展征地补偿登记工作,与拟征土地调查工作合并进行。补偿登记结束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社区/村公示栏,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
六、征收土地公告征地依法获批后,就是大家熟悉的“两公告”环节。其中,征收土地公告应面向全社会公开。收到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征收部门应当通过公示栏、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发布。
征地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社会保障途径等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要求
5.救济途径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前文中我们提到,根据现行有效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可以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调查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定征地补偿方案。
所以,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公告”环节也可以同步进行。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与支付方式
4.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方法、缴费比例和办法
5.农业人员安置具体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那么,农民朋友在征地报批后能否再次要求召开听证会呢?在此阶段,我们不建议农民朋友二次申请听证。
因为规范性文件中有如下表述:公告中群众再次提出意见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征地。同时,根据实践中相关维权案例的经验,农民朋友在此阶段二次申请听证的主张,可能无法获得司法机关的认可。
八、征地补偿支付情况公示征地后期,还有一件最重要的事项应当公示,就是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情况。这也是广大被征地农民极为关切的。只有落实补偿安置,才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所以,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征收部门应当在支付补偿费用后,公示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晓,补偿费用已经支付到位。这样,农民朋友才能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配、使用补偿费的情况。
另外,在征地后期,农民朋友还应注意一种法律文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如果你没有配合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一直未交出被征土地,征收方就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公告。
见到此文书,农民朋友就不能再犹豫了,应当及时咨询、委托律师,采取法律手段维权救济,否则将面临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最后,在明律师提示广大农民朋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上述应当依法公告、公示、告知的事项,全都不容忽视。这些事项贯穿着征地工作的全过程,也为农民朋友的维权救济提供了诸多机会。所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收负责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做好每一件事项的公告、公示、告知。如果出现无法得知征地相关信息,知情权受到侵犯、剥夺的情况,农民朋友也要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拒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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