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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销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原则

2019-8-14 6:58:44发布62次查看ip:发布人:
解决过期食品销毁回流的方法
 
  完善我国法律法规对过期食品处理的规定制定独立、完善的“问题食品”回收处理法律法规,过期食品作为问题食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详细的规定、具体的处理办法以及管理制度,做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过期食品的回收处理有法可依,监督执法部门对过期食品回收处理的监管有法可循,通过法律法规提高我国监管部门对过期食品的监管力度。同时,加大对违规制造、销售过期食品企业的处罚力度。例如,韩国《食品卫生法》规定故意制造、销售劣质食品的人员将被判刑,附以高额罚款,且10年内禁止营业;法国贩卖过期食品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刻关门。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对于生产、销售过期食品的企业,一经发现就吊销营业执照,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处以巨额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等[5]。
  .2明确监管执法部门的责任追究在赋予相关部门监管执法权利的同时,责任追究也是十分必要的。明确监管执法部门的责任追究,有利于监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不违法、不怠慢、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操作行为,履行相应的责任义务。
  .3建设企业自律、市场监管、社会监督、信息化平台“四位一体”监管模式由企业和经销商严格履行相互间的过期食品回收处理协议,对过期食品的处理建立电子台账。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市场巡查,开展专项检查和食品检测,严防监管漏洞。国家制定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鼓励群众和新闻媒体积极举报有关企业违法处理过期食品的行为,从而监督、引导企业自觉遵守过期食品回收销毁处理制度。在此基础上,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电话语音传输技术建立信息化平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向信息化平台传输过期食品处理数据,监管部门发布食品抽检结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等,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做好过期食品自检、下架、合理回收处理等工作。该信息化平台也面向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开放,允许媒体大众在信息化平台上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和举报,从而建立企业自律、市场监管、社会监督、信息化平台“四位一体”的监管模式,防止过期食品逆向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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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原则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方面,是否应该销毁,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律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如何销毁,应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如何实施销毁的规定。截止目前关于如何销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尚无相关的规定。
  达到无害化的程度。即不论以何种方法销毁,必须以不对人体造成危害为前提和目的,同时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最大限度的利用其使用价值。即尽最大可能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加以利用,并符合经济学上投人产出比例的要求。也就是说,在利用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时,投人不应大于其可利用的使用价值。
  必要时,应有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监督进行销毁,以确保按要求进行。
  销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方法。根据上述原则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销毁宜采用下列方法无任何使用价值或虽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但利用其价值的费用远远超过其可利用价值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应予以烧毁或进行无害化后深埋。如(l)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部分生虫、污秽不洁、部分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2)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3)部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5)经兽医卫生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使用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加工的肉制品;(6)部分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7)部分掺杂、掺假、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8)部分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部分超过保质期的;(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部分含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农药残留)的;(12)违反《食品卫生法》第10条的规定加人药物的食品;(13)检验不合格出厂的食品;(14)未按规定索证检验不合格、无卫生许可证者生产的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的等等。
  虽属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但经过检验合格可供人食用的,供人食用。如(l)未经兽医卫生检验的肉类,后经兽医卫生检验合格的;(2)未经检验即出厂,后经检验合格的食品未按规定索证,后经检验合格的食品;(4)无卫生许可证者生产的食品,后经检验合格的食品等等。
  虽属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但经过复制加工后可供人食用的,应经过挑选、复制、加工后可供人食用。如()i部分掺杂、掺假,影响营养、卫生的食品,但剔除杂、假物并经随机抽样检验证明不影响营养、卫生的食品;(2)部分生虫、混有异物、部分容器包装污秽不洁、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的食品;(3)部分不符和卫生标准的食品等,经挑选、复制、加工后,经随机抽样检验合格的食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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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食品流失:卫生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食品作出销毁决定前后,食品拥有者为了减少经济损失,会少报或瞒报该批次食品的数量,甚至在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将该批次的食品转移藏匿,以达到尽量少销毁或不销毁的目的。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较大数量食品销毁时,亦会由于工作疏忽安排不当等原因,造成实际销毁的数量少于应销毁的数量。
  环境污染:实施食品销毁时,人们常常通过焚烧粉碎填埋倾倒或化制等方法将食品彻底破坏。食品焚烧时产生大量烟尘污染大气环境液态食品随意倾倒污染河流和土壤;食品粉碎后随意填埋亦会对土壤和地下水质造成污染……。环境污染是食品在实施销毁时造成的最严重的问题。
  再利用:为了减少经济损失,不论是食品原拥有者或行政执法部门希望将大量决定被销毁的食品在销毁的同时重新利用起来。如:决定被销毁的食品能否作为饲料喂猪喂鸡养鱼决定被销毁的含油脂较多的肉制品能否熬油制皂甚至决定被销毁的食品能否作为食品原料加工成其它食品……
二.建议及解决方法
  依法销毁: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一食品销毁时,应该有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并以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作为根据。食品销毁必须依法实施。
  就我们在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中最常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而言:当行政相对人(1)违反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即生产经营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销毁该食品违反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据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取缔,其中销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其原料;(3)违反第九条的规定,即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依据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销毁该食品;(4)违反第七条的规定,即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依据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销毁该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及时销毁:一旦依法作出食品销毁的决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尽快实施,不宜将食品长期搁置,以免食品流失,或因为食品占用库房或需冷藏等问题而产生纠纷。
  集中销毁:依法决定销毁的食品应尽量在同一地点集中实施销毁。无特殊原因,不宜分散多处实施销毁以便在相近的时间内用相同的方法实施,也便于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监督记录,以防食品流失。
  统一销毁:食品销毁时尽量采取统一的方法,这样可以将销毁中出现的问题降至最少,而且一旦出现问题,便于统一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环境保护:为了防止食品在实施销毁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较好的做法是将食品销毁的时间地点及实施的方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经常是选择一家具有该种食品销毁能力的单位,且该单位是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证的,具有污染物排放设施和处理设施。如:某经环境行政主管部认可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即可将食品作为生活垃圾进行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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