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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测试车进口报关费用是多少? 一站式进口报关平台

2019-6-12 18:49:35发布26次查看ip:发布人:
上海进畅进出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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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合同方面:合同范围,简单讲,就是买什么。是买方进口汽车的基础性条款。汽车进口不同于普通货物进口,通常由卖方在双方设计联络的基础上进行起草;设备提供则在卖方提供技术指导的基础上,由买方将卖方交付的设备进行安装、试车并进行性能考核;卖方对通过考核验收的设备还要承担一定期限的质量保证责任;同时,卖方要提供与设备相关的技术文件,有的进口汽车需一并提供一定数量或期限的专用工具或备品备件,有的汽车进口还涉及和/或专有技术的许可等。这些,都应在合同范围条款中明确规定在涉及新技术、新工艺的复杂项目中,为确保进口设备能够达到预期目标,合同中必须明确卖方承诺其销售的汽车不仅达到具体列出的技术指标,还要符合买方列出的全部功能需求 。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不能把汽车进口合同的合同范围仅限定在设备本身。因为买方花的合同价格是针对整个汽车的,不论在一个具体汽车合同中是否涉及和/或专有技术许可,实际上,买方购买的汽车都是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具体表现在相关的设计、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方面,这些都是买方付费获得的货物和服务的组成部分,应全部在合同范围中明确为卖方的义务,并与合同价格条款进行呼应的规定,确保买方付费确实物有所值。
同时一定要明确合同设备的价格术语。合同设备的价格如果是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建议明确规定是按照班轮条件运抵卸货港且包括卸货费在内的cif价格。总之,合同范围和合同价格条款是汽车进口合同中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内容,起到规范买卖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作用。当然订立一个好的汽车进口合同还需要有其他很多条款相配合,买方要买什么以及所付出的价款对应什么条件,一定要在合同中作明确规定,以有效维护买方的合法权益。
二:海关总署于2008年2月26日发布2008年第12号公告,对暂时进境测试车辆监管有关事宜作出了规定。 公告规定,测试用暂时进境车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必检项目的,如不能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暂时进境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车辆测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经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对于非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实施必检项目的暂时进境车辆,不能申请延期,期满必须复运出境。 公告还规定,国内客户定制的车辆,在完成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必检项目测试后,如需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暂时进境申请核准地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手续,并提交相关定制合同、f票及进口许可证件等单z和证明文件,经暂时进境核准地直属海关审批同意后,转关至国家指定整车进口口岸办理进口手续。 关于暂时进境测试用车辆的其他有关监管事宜,公告称仍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07年第48号公告)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2号 关于暂时进境测试车辆监管有关事宜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项下“暂时进出境法规目录”。
三:根据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机构相关规定,正常来说进口汽车一般需要办理该产品的ccc认证,即”中国强制性认证”;但是由于科研汽车进口实际用途为科研、测试所需要,满足办理免3c进口的条件;以科研测试研发等方式进口汽车符合办理免3c的范围要求,但是需要在国外发货后,有了船名航次,提单号等才能申请办理相关免3c证明,在办理免3c证明前需要先开通单z系统申请先办理进口许可证(机电证)一般7个工作日,机电z办理出来后使用机电证扫描件去办理免3c,当然需要提供的还有其他的一些资料,如科研时间,科研研发的团队人数等。
四: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本款指的科研是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指的测试是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的打印机软件所需进口的少量该型号打印机)。以上产品均不得在境内再次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对这些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申请人应证明其有相应的研究、开发、测试能力并提供本次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鉴于此类产品的特殊性,在厂家自我声明对其安全性负责后,可免于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或符合性证明。
五:通关单与报关单的一致性:无论是出境货物通关单还是入境货物通关单, 都应事先考虑到与报关单的对应关系(“事先”是因先报检后报关),以避免被海关退回改单。譬如,通关单中涉及到法检商品与非法检商品的,应先列法检商品再列非法检商品,顺序不可颠倒;每份通关单所列货物项数z多不能超过20项。如超过,则应另外再出具通关单,并形成不同的编号;如企业在申请一票通关单时,检验检疫人员得知其货物是以两票或多票形式向海关申报报关单的,则应事先拆分其通关单以求与报关单保持一致欢迎来电咨询。
科研测试车进口报关公司:
王先生 17301818770 021-61762751
邮箱:
4月12日消息 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部三部委联合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文件中写道,本规范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智能网联汽车通常也被称为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等。
文件中规定,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为测试驾驶人,测试驾驶人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等。同时,测试车辆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标示“自动驾驶测试”字样,提醒周边车辆注意。科研车进口报关 王先生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
(试行)
章 总则
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制造强国、科技强国、网络强国、交通强国建设,推动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发展和产业应用,推进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定期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相关信息。
第四条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
本规范所称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章 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及测试车辆
第五条 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时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五)具备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六)具备对测试车辆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测试驾驶人是指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测试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
(四)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七)经测试主体自动驾驶培训,熟悉自动驾驶测试规程,掌握自动驾驶测试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研车进口报关 王先生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测试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辆,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应符合以下条件:研车进口报关 王先生
(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测试主体需证明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
(三)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四)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2、3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3年:研车进口报关 王先生
.车辆控制模式;
2.车辆位置;
3.车辆速度、加速度等运动状态;
4.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5.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6.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7.反映测试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
8.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
9.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五)测试车辆应在封闭道路、场地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省、市级政府发布的测试要求以及测试主体的测试评价规程,具备进行道路测试的条件。研车进口报关 王先生
(六)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证,检测验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所列的项目。
第三章 测试申请及审核
第八条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辖区内道路选择若干典型路段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并向社会公布。研车进口报关 王先生
第九条 测试主体向拟开展测试路段所在地的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道路测试申请。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
(一)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和测试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但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应当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
(三)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测试主体在封闭道路、场地等特定区域进行实车测试的证明材料;
(六)获得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研车进口报关 王先生
(七)测试方案,包括测试路段、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八)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第十条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受理、审核测试申请,为审核通过的测试车辆逐一出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见附件2),定期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测试通知书应当注明测试主体、车辆识别代号、测试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测试时间、测试路段等信息。其中,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第十二条 如需变更测试通知书基本信息的,由测试主体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变更后的测试通知书。
第十三条 测试主体凭测试通知书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凭证,向测试通知书载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十四条 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区域应当根据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路段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应当超过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时间。
第十五条 已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测试车辆,如需在其他省、市进行测试,测试主体还应申请相应省、市的测试通知书,并重新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但是,相应省、市级政府准许持其他省、市核发的测试通知书、临时行驶车号牌在本行政区域指定道路测试的除外。研车进口报关 王先生
第四章 测试管理
第十六条 测试车辆应当遵守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相关规定。未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上路行驶。
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均应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据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和测试项目开展测试工作,并随车携带测试通知书、测试方案备查。研车进口报关 王先生
第十七条 测试车辆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标示“自动驾驶测试”字样,提醒周边车辆注意。
第十八条 测试驾驶人应始终处于测试车辆的驾驶座位上、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
当测试驾驶人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应及时接管车辆。研车进口报关 王先生
第十九条 测试过程中,测试车辆不得搭载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货物。
第二十条 测试过程中,除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测试车辆从停放点到测试路段的转场,应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第二十一条 测试主体应每6个月向出具测试通知书的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交阶段性测试报告,并在测试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测试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2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报告辖区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情况。
第二十三条 测试车辆在测试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撤销测试通知书:研车进口报关 王先生
(一)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为测试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
(二)测试车辆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拘留处罚等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测试车辆方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研车进口报关 王先生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撤销测试通知书时应当一并收回临时行驶车号牌,并转交给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地公安交管部门;未收回的,书面告知核发地公安交管部门公告牌证作废。研车进口报关 王先生
第五章 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测试驾驶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测试车辆在道路测试期间发生事故时,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研车进口报关 王先生
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的,测试主体应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研车进口报关 王先生
第二十七条 测试主体应在事故责任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研车进口报关 王先生
解读以研发测试技术引进为目的进口汽车报关事宜和国家政策法规
科研测试车辆进口现状: 科研车进口报关
得益于中国本土品牌的发展和政府对于新能源汽车的大力扶持。自2009年以来,中国的汽车企业在全球创新1000强中从之前的1家上升到现在的14家,其增长率达1300%。同时这14家汽车企业2015年本土研发支出金额高达43亿5千万美元(近290亿人民币)。中国汽车领域快速增长的本土研发和境外输入研发的份额,使中国成为全球第四大汽车企业研发地,但是由于我国汽车技术现在只能达到国际70年代的水平,引进的汽车新型产品的国产化程度仍然不高,和国际先进水平差距有接近40年的差距,所以近年来我国进口国外汽车科研测试或者引进研究测试的车辆越来越多,那么科研测试汽车暂时性进出口该如何操作呢,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如何办理通关手续以及基本政策要求有哪些,以下是张先生专门针对暂时性科研、测试、技术引进技术服务支持等项目进行解读!
科研测试车国外友好合作企业: 科研车进口报关
科研测试国内友好合作企业: 科研车进口报关
中国车汽车集团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东风汽车公司、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长安汽车公司、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
科研测试进口车辆操作流程: 科研车进口报关
、签订合作协议,确定进口汽车清单明细资料。
2、发货前,确认好汽车生产商,vin码,原产国等信息。
3、确定信息的同时,合理安排通知贵司发货事宜。
4、货物打包、包装整理完毕后,国外供货商(或我司)负责安排国外提货运输至近的出口港口,做完国外出口报关手续后,装柜上船,海运至国内港口,同时办理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以及免3c证书。
5、货到码头后,换单提货,安排进口口岸的报关报检等通关手续。
6、海关放行后,送货,并且安排属地商检老师实地验货,验货完毕无误后,货物方可正常使用。
a、进口阶段:
准备进口资料→→申请安排海运至国内港→→办理项目审批→→同时办理报关单证(测试协议、情况说明、保证函等)→→货物抵达进口港,安排商检查货→→出通关单报关、审价、出保证金、缴保证金→→海关现场查验核对→→提货放行→→配送至厂家→→国内商检调离→→整套进口操作结束。
b、退运阶段:
准备出口资料(包括进口手续以及测试项目资料)→→申请三级审批→→出口报检→→出口报关→→出口商检查验→→出口海关查验→→海运订舱→→申请保证金退还项目(其中保证金六十分之冲税金)→→发往进口国。
测试车辆临时牌照办理:
科研汽车进口需要行使科研申请临时牌照事项:因科研、测试等原因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属人可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测试用牌照,贵公司提供相关企业材料及货物信息以及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原因,行驶区域路线,车管所审核通过后会颁发有效期为90天的牌照,以供相关车辆使用。
科研测试汽车进口的延续使用: 科研车进口报关
、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需经直属海关批准。延期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2、隶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及时报送直属海关。直属海关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直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当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
科研测试车辆国外需提供资料: 科研车进口报关
、汽车照片、车窗纸(车辆配置清单)、车架号(vin代码)、原产国、轮毂尺寸、发动机号、轴距、颜色、货值、数量、技术说明书
2、装箱单、商业发票、贸易合同、海运提单、汽车原厂和引进企业来往邮件、研究测试协议。
科研测试车辆国内需提供资料:
企业内部科研车辆:营业执照(含有进出口权、汽车科研等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保证函、测试项目委托书等、报关报检委托书、报关报检10位代码、a4盖章纸15张、情况说明资料(列举测试项目、测试周期、测试路段等基本要求)
科研测试汽车进口方式分类:
汽车进口的几种方式:
1:一般贸易
具备条件:
国外厂商:厂商在华备案,vin码符合中规车标准
国内进口商:汽车进口经营范围,进出口权,自动进口许可证,3c证书
2:小3c
具备条件:
国外厂商:厂商在华备案,vin码符合中规车标准
国内进口商:汽车进口经营范围,进出口权,自动进口许可证,小3c证书
备注:不需要进行汽车检测,整改即可
3:小批量
国外厂商:厂商在华备案,提供车窗纸,vin码符合中规车标准
国内进口商:汽车进口经营范围,进出口权,自动进口许可证
备注:要进行汽车检测,检测费用比较高,汽车整改
申请小批量(7个工作日)→申请小批量(15个共组日)→检测中心缴费→报检报关→检测中心检测→整改(原则上汽车进口必须在国外整改完成)→检测公司检测→出检测报告→商检出放行条,进口货物证明书→检测中心提车
4:外商自带
国外厂商:无要求,要有外商指标
国内进口商:无
备注:外商工作所在地进行进口备案→车辆靠港后换单办理关封(2--3周)→口岸特殊物品申报,报关报检,海关审价(2周),缴税,放行→汽车整改,放行→外商属地上线检测,检测合格交警签字→海关办理上牌通知书→国税局交购置税,车管所上牌→一年后过户
5:暂进
国外厂商:无要求
国内进口商:口岸海关申请暂进审批, 出具海关批准暂进决定书→商检总局申请免ccc→报关→申请做保证金,保证金核销,查验,实货放行→时间截止1个月前退运(时间为6个月,可延期2次)
政策法规:
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现就暂时进境测试车辆监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测试用暂时进境车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必检项目的,如不能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暂时进境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车辆测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经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对于非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实施必检项目的暂时进境车辆,不能申请延期,期满必须复运出境。
二、国内客户定制的车辆,在完成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必检项目测试后,如需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暂时进境申请核准地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手续,并提交相关定制合同、发票及进口许可证件等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暂时进境核准地直属海关审批同意后,转关至国家指定整车进口口岸办理进口手续。
三、暂时进境测试用车辆的其他有关监管事宜仍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07年第48号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法规二: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8号(关于发布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有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暂时进出境货物范围
《办法》第三条款第六项所称货样是指用于展示、操作演示、供订货参考,以及被检测、测试的货物样品。但不包括同一收发货人进出口超过合理数量的相同货物。
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工程项目和科研项目。
二、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一)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ata单证册持证人向海关提交ata单证册视为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海关关员对提交的ata单证册进行审核,确认真实有效并且接受ata单证册的,视为受理;在ata单证册上做相应签注的,视为批准。
(二)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展览品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1.暂时进境展览品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在境内举办的展览会,办展人应当向展览会举办地海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和《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经核准后,由直属海关或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一次性对该展览会项下暂时进境展览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暂时出境展览品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在境外举办的展览会,参展人应当向出境地海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和《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经核准后,由直属海关或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对申请暂时出境的展览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巡展展览品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进境巡展展品的暂时进境申请由一个主管地海关核准。展品转至下一个主管地海关后,由该主管地海关监管,凭一个主管地海关签章的行政许可文书和海关单证,免于再次提出暂时进境申请。
进境巡展展品需要延期复运出境的,办展人、参展人可向当时展出地主管海关或者原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受理申请的海关根据一个主管地海关签章的行政许可文书和海关单证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分批、异地复运出境、进境
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异地复运出境、进境,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展览会主办方应当持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地海关签章的报关单证向原进境、出境地海关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分批复运进出境的,在全部复运出境、进境后,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展览会主办方应当持全部分批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地海关签章的报关单证向原进境、出境地海关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分批、异地复运进出境的,持证人在每次复运出境、进境时都应当向进出境地海关提交ata单证册。
四、非ata单证册进境展览品监管
进境展览品从非展出地海关进境的,应当转关监管至展出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进境展览品从非展出地海关出境的,应当转关监管至出境地海关办理出境手续。
旅客携带从非展出地海关进境的展览品,原则上应当转关监管至展出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不便于转关监管的,按照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办理暂时进境手续。
五、关于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进出境监管
组织进出境自驾旅游的旅行社应当填制报关单,向进出境地海关申报进出境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对外国人自驾进境旅游的,相关旅行社应当根据《办法》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六、续签ata单证册和补发ata单证册的确认
(一)续签单证册的确认。
进境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需要延期复运出境,且延长期限超过ata单证册有效期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出证机构申请续签单证册。经原出证机构签发,持证人应当向原进境、出境地直属海关提交原ata单证册、续签ata单证册、《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和原进境或者出境凭证联进行审核确认。
续签的ata单证册只能变更单证册有效期限,其他项目均应当与原单证册一致。续签的ata单证册启用时,原ata单证册失效。
(二)补发单证册的确认。
进境ata单证册在进境后发生毁坏、灭失等情况的,ata单证册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出证机构申请补发ata单证册。经出证机构签发,持证人应当向原进境、出境地直属海关提交补发的ata单证册、证明文件和原进境或者出境凭证联进行审核确认。补发的ata单证册所填项目应当与原ata单证册相同。
出境单证册经中国国际商会续签或补发后,持证人应当向原出境地直属海关提交新签发的单证册,经出境地海关审核后按原出境情况给与相关签注。
七、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的限制
(一)为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05年第44号联合公告的有关规定,作为货样暂时进境的车辆,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复运出境,不得留购,不得延期。测试用车辆及其零配件无论是否损毁,期满必须复运出境。
(二)二手(旧)汽车、右舵车禁止进口。对经审核符合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并提交国家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以办理暂时进境手续,但期满必须复运出境。
八、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担保
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对不征收进出口关税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可凭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保证函验放。
九、对临时进口(限期在半年以内)加工贸易生产所需不作价设备(限模具、单台设备),仍按《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的有关规定,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逾期补征税款。
特此公告。
测试车辆临时牌照办理:
科研汽车进口需要行使科研申请临时牌照事项:因科研、测试等原因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属人可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测试用牌照,贵公司提供相关企业材料及货物信息以及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原因,行驶区域路线,车管所审核通过后会颁发有效期为90天的牌照,以供相关车辆使用。
科研测试汽车进口的延续使用:
1、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需经直属海关批准。延期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2、隶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及时报送直属海关。直属海关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直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当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
科研测试车辆国外需提供资料:
1、汽车照片、车窗纸(车辆配置清单)、车架号(vin代码)、原产国、轮毂尺寸、发动机号、轴距、颜色、货值、数量、技术说明书
2、装箱单、商业发票、贸易合同、海运提单、汽车原厂和引进企业来往邮件、研究测试协议。
科研测试车辆国内需提供资料:
企业内部科研车辆:营业执照(含有进出口权、汽车科研等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保证函、测试项目委托书等、报关报检委托书、报关报检10位代码、a4盖章纸15张、情况说明资料(列举测试项目、测试周期、测试路段等基本要求)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
章 总则
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制造强国、科技强国、网络强国、交通强国建设,推动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发展和产业应用,推进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定期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相关信息。
第四条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
本规范所称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章 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及测试车辆
第五条 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时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五)具备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六)具备对测试车辆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测试驾驶人是指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测试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
(四)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七)经测试主体自动驾驶培训,熟悉自动驾驶测试规程,掌握自动驾驶测试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测试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辆,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测试主体需证明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
(三)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四)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2、3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3年:
1.车辆控制模式;
2.车辆位置;
3.车辆速度、加速度等运动状态;
4.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5.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6.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7.反映测试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
8.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
9.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五)测试车辆应在封闭道路、场地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省、市级政府发布的测试要求以及测试主体的测试评价规程,具备进行道路测试的条件。
(六)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证,检测验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所列的项目。
第三章 测试申请及审核
第八条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辖区内道路选择若干典型路段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测试主体向拟开展测试路段所在地的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道路测试申请。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
(一)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和测试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但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应当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
(三)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测试主体在封闭道路、场地等特定区域进行实车测试的证明材料;
(六)获得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
(七)测试方案,包括测试路段、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八)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第十条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受理、审核测试申请,为审核通过的测试车辆逐一出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见附件2),定期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测试通知书应当注明测试主体、车辆识别代号、测试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测试时间、测试路段等信息。其中,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第十二条 如需变更测试通知书基本信息的,由测试主体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变更后的测试通知书。
第十三条 测试主体凭测试通知书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凭证,向测试通知书载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十四条 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区域应当根据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路段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应当超过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时间。
第十五条 已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测试车辆,如需在其他省、市进行测试,测试主体还应申请相应省、市的测试通知书,并重新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但是,相应省、市级政府准许持其他省、市核发的测试通知书、临时行驶车号牌在本行政区域指定道路测试的除外。
第四章 测试管理
第十六条 测试车辆应当遵守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相关规定。未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上路行驶。
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均应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据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和测试项目开展测试工作,并随车携带测试通知书、测试方案备查。
第十七条 测试车辆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标示“自动驾驶测试”字样,提醒周边车辆注意。
第十八条 测试驾驶人应始终处于测试车辆的驾驶座位上、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
当测试驾驶人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应及时接管车辆。
第十九条 测试过程中,测试车辆不得搭载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货物。
第二十条 测试过程中,除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测试车辆从停放点到测试路段的转场,应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一:汽车进口科研测试用免3c《免办z明》的使用要求
1、以免办条款第1-7条申办的《免办z明》有效期为1个月,一次核销;以免办条款第8条申办的《免办z明》有效期z长为1年,不超过手册有效期,多次核销。
1、免办申请审批通过后,企业可在系统中查询并打印《免办z明》。报检人可凭加盖企业公章的《免办z明》到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报检。报检人在报检前,登录ccc免办管理系统对该批进口产品数量进行预核销。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将对《免办z明》中列明的产品进行验放、核销。
3、《免办z明》仅供进口报检使用。
二:科研测试用汽车港口机场验放后,后续管理要求
1、免办申请审批通过后,企业应及时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申请材料寄送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存档。纸质申请材料要求与电子申请材料一致,保管期限不少于24个月,直至后续监管核销完毕。
after the approval of the application is approved, the enterprise shall send the paper application materials affixed with the official seal to the local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department for archival filing. the requirements for paper application materials are consistent with the electronic application materials, and the duration of storage is not less than 24 months until the subsequent regulatory verification is completed.
2、各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应认真学习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和配合国家认监委、浙江检验检疫局对入境的免办产品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若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将依法查处,并列入“黑名单”管理。
(1)符合免办条件但没有获得《免办z明》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
(2)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办z明》的;
(3)获得《免办z明》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
3、各有关企业应加强ccc免办产品的管理,制订ccc免办产品的管理制度,建立免办ccc认证产品管理台账,以科研测试、暂时进口、商业展示理由进口的免办产品,填写免办ccc认证产品管理台帐(一);以一般贸易、进料来料理由进口的免办产品,填写《免办ccc认证产品管理台帐(二)》。定期对免办产品进行盘点核销,及时做好出口、退运、销毁处理,确保ccc免办产品符合实际用途。
4、以科研测试、暂时进口、商业展示、一般贸易、进料来料等理由进口的ccc免办产品,各有关企业在完成研发、退运、销毁、出口及手册结案后,应及时进行核销,在ccc免办管理系统中上传出口报关单、核销清单、监销记录单、加工贸易结案通知书等核销材料,并将纸质核销材料交当地检验检疫局(详见核销说明)。对贸易方式发生变化,不能核销的产品,将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办理。
5、对需要销毁的ccc免办产品,应每年集中销毁一次。销毁前,各有关企业应填写监销记录单,清点需销毁的产品数量,并在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ccc free products that need to be destroyed should be destroyed once a year. before destroying, the relevant enterprises should fill out the inspection record list, count the quantity of products to be destroyed, and destroy them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the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department.
三:中国政策整车进口海关监管比较严格,二手旧汽车禁止进口,并且受强制性3c和进口许可z监管,为了科研研发出比较新型的车辆或是汽车配件快速的占领市场,中国质检总局对于以科研研发测试的汽车进口给予支持的态度,可以免于办理3c的证明(办理免3c)相关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y令2003年第390号)(2016年修正)《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17号)《国家认z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3号公告》,但是进口商必须有汽车生产,制造,科研研发等经营范围的企业或是研发中心并办理相关进口许可z,可以按照此种方式进口汽车到中国科研测试。但是需要受属地商检局监管欢迎来电咨询。
万享供应链服务港口分公司:上海(总部)、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机场、宁波港、广州港、厦门港、深圳港、成都机场、武汉等欢迎咨询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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