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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 12:23:56发布54次查看ip:发布人: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一)道路涵义需重新界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路建设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乡村公路大量出现,大量农用机动车和非农用机动车在“非道路”上运行,从而在“非道路”上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也日益增多,如固守原来的定义,势必违反立法公平保护的法制精神,使大量交通事故得不到有效处理,从而难以保证司法公平,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鲁山律师-鲁山律师咨询-鲁山律师电话-鲁山资深律师要永辉
(二)对“道路”和“非道路”交通事故区别对待,本身即违反法律平等保护原则。同样事件,同样处理是执法、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如果对“非道路”交通事故作不同处理,明显有失法律公平。
(三)现有规定使公安交警部门丧失执法依据,导致行政、刑事、民事执法和司法目的难以实现。1.排除了交警部门的行政主管职责,使公安交警部门丧失执法依据,不能进行行政处理。鲁山,鲁山律师,鲁山律师咨询,鲁山律师电话,律师,咨询电话《公安部答复》中规定公安交警部门配合有关单位处理,将本应为其主管的职责规定为配合职责,这种做法除本身不合理外,由于没有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如何配合、配合谁,实践中根本无法执行。2.由于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理是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依据,交警部门无权进行行政处理和责任认定,导致民事审判无法进行,《通知》规定可以进行的民事诉讼,同样无法实现,成为一句空话。3.由于《条例》、《办法》不能调整“非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而刑事司法追究违反交通安全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又以《条例》、《办法》为依据,导致追究“非道路”交通安全犯罪丧失依据,刑法在这一领域中的惩罚、保护职能根本无法实现。鲁山律师-鲁山律师咨询-鲁山律师电话-鲁山资深律师要永辉
(四)仅有的《通知》规定的民事救济的方式无法正常进行,受害人民事权利难以保护。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护,现行立法及有关解释仅规定了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作民事案件处理。由于上述种种原因使这一规定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至少面临如下难题:1.交通事故的突发性,决定了受害人往往在事故后难以及时到法院立案,公安机关的不受理导致证据难以保全,责任难以认定。2.法院即使立案,由法院在裁判前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认定,再进行裁决,明显违反司法的一般规则,难以从制度上保持司法公正,而法院不在现场进行调查认定,又难以获得裁判依据,使法院处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3.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难以进行。
二、完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法律保护制度的思考
(一)正确界定“道路”范围。界定道路的标准应以是否能够保证公共机动车辆行驶为标准,不宜以其位置和是否验收为标准。鲁山,鲁山律师,鲁山律师咨询,鲁山律师电话,律师,咨询电话应当将乡(镇)村自行修建的道路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及虽未竣工和已建成但尚未验收的公路等,足以保证机动车辆正常行驶的道路一律纳入《条例》规定的“道路”范围,受其调整,从而从立法上解决“非道路”交通安全调整的空白问题。鲁山律师-鲁山律师咨询-鲁山律师电话-鲁山资深律师要永辉
(二)明确公安交警部门对“非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理的法定职责。无论是进行行政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或民事诉讼,公安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理应当是一个法定前置程序,不应当存在交通安全事故交警部门不管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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