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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马奔腾创始人去世,妻子被判承担2亿债务 周丹律师

2019-1-20 3:58:55发布48次查看ip:发布人:
 近日,小马奔腾创始人去世,妻子被判承担2亿债务,这则新闻占据了各大娱乐新闻和财经新闻的头条,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之一。
据了解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制作了众多众多脍炙人口的影视作品的影视制作公司,曾经红极一时,更是资本圈竞相追捧的对象。然而,2014年1月2日,因其创始人李明突然离世,这家民营传媒公司开始陷入混乱。李明去世前两天,正是他与建银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下称建银投资公司)所签“对du协议”到期的日子。小马奔腾由于没在2013年12月31日前成功上市,所以“对du”失败了。 
正是因为这份“对du协议”产生的债务,建银投资公司与李明的遗孀金燕对簿公堂,北京市*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一中院)近日作出判决:基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简称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金燕因夫妻共同债务要在2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具体内容如下: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悉,金燕原本是一家庭主妇,过着平静安稳富足的生活,她所不能预料的是因为丈夫的突然离世,自己不得不背负2亿元的巨额债务,不得不为此项债务奔波,为此她也觉得很委屈,对她来说无疑属于婚姻不能承受之重。
对此,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从颁布之初就饱受各界诟病,法律专家认为该条早就应该废除了。这条再继续适用显然对婚姻的另一方不公平,不利于婚姻的长久稳定,笔者也赞同此项观点,这一条的适用在现实中的确存在很多问题,我们的最高法律适用机关也看到了这一点,在2017年先后两次对该条进行了补充规定,
具体如下: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du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次是2017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xx号建议的答复》(下称答复)中指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明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答复》中还明确,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既要考虑日常家庭生活,还要考虑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夫妻一方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举债,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具体情形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月6日,金燕在微博上表示不服,要向北京高院申请二审。
在此我们也祝愿金燕的上诉能得偿所愿。对于此事件笔者得到以下几点启示仅供广大未婚青年参考:
1、欲戴皇冠必承其重,一方想要找一个经济实力雄厚的人结婚,过上众人羡慕的富足生活,那么对于婚姻生活中可能存在的一些暗礁,比如对方可能生意失败、破产,等不利因素,要有承担的勇气。
2、一方也可以与对方签订婚后财产分别所有制,对债务分担进行约定等也能规避一定的风险,但具体操作还需详议。
3、婚姻中除了存在财务风险还存在着一方出轨、有非婚生子等问题,因此婚姻从某种程度上看也是一项风险投资,因此各位,婚姻有风险,结婚需谨慎!
                                  陕西运德律师事务所
                                  侵权法律事务部
                                  周丹
                                

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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