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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房屋拆迁是如何赔偿的?

2018-11-9 1:39:53发布65次查看ip:发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xzf/200407/20040701201401.htm、《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http://www。gov。cn/banshi/2005-05/26/content_989.htm)之规定,农村拆迁补偿方式如下:一、征地类。1、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2、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一般是以三年平均年产值为准;4、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一般是征收耕地标准的一半。二、拆迁类。1、拆除房屋的,应当给予住房安置(一般是以面积还面积),并支付拆迁过渡期间的房租金和生活费,其标准以当地物价为准;2、拆除其他建筑或构筑物的(含户内装修、户外堡砍、院墙、入户道路、地基等),应当按照当地物价给予赔偿;3、需迁葬坟墓的,应当给予迁葬费用。
拆迁补偿标准一般都是按照土地的等级来确定的,你具体查一下你那里的土地等级,除了土地等级外就是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年限,一般房屋结构分为砖混和钢汞,钢汞贵,砖混便宜,使用年限对应相应的折旧率。以上供参考。
  城镇居民拆迁房屋的补偿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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