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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银华律师、经济纠纷专业律师有哪些、经济纠纷专业律师

2018-10-2 3:23:59发布132次查看ip: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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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之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经济纠纷专业律师咨询电话,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经济纠纷专业律师有哪些,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经济纠纷专业律师哪个好,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三、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经济纠纷专业律师,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四、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五、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六、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七、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
张银华
18929329798
深圳市宝安区二区建安一路32号212室(宝安法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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