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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罗冲围劳动合同纠纷律师 鑫霆劳动经济补偿金律师

2018-7-15 0:09:50发布67次查看ip: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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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经济补偿金怎么算?广州劳动纠纷律师哪家好?
案例:
胡某打算换工作,他先找到了新的工作单位,才向原工作单位提出离职。2016年4月10日,胡某与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他和原公司的离职手续尚未办完,于是他和新公司约定:把劳动合同中聘用日期修改为2016年5月10日,胡某须在约定的当天到岗工作。胡某在办理完跟原单位的离职手续后,决定利用新工作到岗日期前的剩余时间外出旅游。然而按照旅行社的行程,5月12日才能返回。于是胡某与新公司沟通,问是否能5月13日再报到。得到公司的答复是:必须按时到岗,否则将解除劳动合同。
胡某认为,双方既然已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晚到岗一两天应该没什么影响。于是放心地出去旅游了。2016年5月10日,胡某收到了新单位经理发来的短信,告知他在约定的到岗时间未上班,所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将被解除,并视作无效。胡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但遭到了驳回。
仲裁委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应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本案中胡某与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聘用日期5月10日。由于胡某未按照约定向新公司提供劳动,并且双方没有就变更劳动合同的聘用时间达成一致意见。故采信了新公司关于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主张,驳回了胡某基于劳动关系所提出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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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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